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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3号令要求 履行反洗钱义务--一文看懂3号令

2017-09-15来源:网上中期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3号令的修订背景

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国际标准要求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

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能力。

 

3号令制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3号令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解决现行可疑交易报告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立足国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通行标准;

(三)充分听取多方意见;

(四)整合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3号令适用范围

     3号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内容

1、调低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

新办法: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新办法: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3、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新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4、调整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二)新增的内容

1、新增四类适用对象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2、新增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3、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要求

    新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5、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完善要求

    新办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6、新增交易分析与识别要求

    新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7、新增涉恐名单监测要求

    新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新增监测系统建立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9、新增记录保存要求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10、新增内控制度、人员配备及保密要求

    新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新办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工作报告方面近年来的进展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金融机构通过参与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控要求,金融机构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得到验证和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