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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解专栏]聚焦金融消费 解析典型案例

2019-11-21来源:网上中期

典型案例一:盲人申办信用卡被拒引发诉讼案

1.案情简介

2016年9月,盲人小石到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以他看不见、无法阅读风险提示并签名为由,拒绝办理。小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处理情况

经调查,盲人小石自2005年起就学习按摩,有稳定收入,之前也办理过银行信用卡,符合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条件,该银行之所以拒绝为小石办理信用卡,是因为办理信用卡需书写风险提示及签名,而小石无法阅读相关资料。最终案件以原告和被告同意调解的方式结案。但该银行重申其答应调解不是应允会给原告办卡,也不是认可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3.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盲人小石具备办理银行卡的收入要求和信用条件,该银行以其无法阅读风险提示并签名为由,拒绝为其办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未能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负有一定责任,应当对其行为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典型案例二:银行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致多次逾期还款案

1.案情简介

严先生于2007年在某银行办理一笔20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今年5月严先生欲再次购房,但由于其信用报告显示存在43次逾期还款记录无法申请按揭贷款。严先生认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而他本人从首次逾期开始就从来没有接到过银行的任何提醒和告知,严先生遂投诉至当地人民银行。

2.处理情况

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相当部分居民认为,在出现一两次逾期还款后,银行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但上述银行认为严先生公积金贷款申办于2007年,《条例》尚未实施,因此银行提醒只是可选性服务。后经协调,该银行为严先生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协助其申请购房贷款。

3.案例分析

本案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上述银行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在《条例》出台前,由于缺少必要的征信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一般未经借款人同意就将其不良信息报送至个人征信系统。2013年3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得到严格规范,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本投诉中银行的不规范做法,已违反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三:以降低额度为由,强制信用卡分期投诉案

1.案情简介

王某2年前在某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去年8月份持卡消费了2万多元,随后接到该行工作人员的来电称:可为本人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王某没有办理此项业务的热情和意愿,但该行工作人员称,如不办理分期还款业务将会对其本人的信用卡额度有所调整。为不影响信用卡额度,王某同意办理了分6期还款的分期业务,但后来发现该行为本人办理的是分12期的分期。王某遂投诉该行。

2.处理情况

该行已和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的解决方式达成一致:一是在对总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就信用卡分期业务与信用额度调整进行关联的做法进行了道歉;二是对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协商的期数办理分期业务的差错进行了说明和道歉;三是与投诉人达成一致,按照投诉人意愿办理了6期分期还款业务,并退还了多收取的手续费用。

3.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行工作人员将办理分期还款业务和信用卡额度调整关联的做法,让客户感到金融机构是在强迫营销、强制搭售;而且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和该行内部规定相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