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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反洗钱宣传月】公民应履行的反洗钱责任及义务

2020-07-15来源:网上中期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除核对身份证件外,金融机构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如金融机构目前能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会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会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客户应当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案例:2007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人犯洗钱罪。潘某为了替境外“阿元”清洗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收集了其他许多人的身份证,并在银行办理了大量银行卡,用于犯罪需要的转账、汇款和提现。这些身份证实际上成了犯罪嫌疑人洗钱犯罪的工具。

在很多洗钱案例被侦破后,警方都发现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的身份证件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多张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指出,“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载体,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3月14日,证监会通报厦门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次新股包括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胜股份等,操纵期间累计获利9.45亿元。证监会将对北八道集团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罚没款总计约56.7亿多元,这也成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历史上开出的最高额的罚单。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北八道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组建、控制一个分工明确的操盘团队,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连续炒作多只次新股,涉嫌操纵市场。

北八道集团利用其资金、持股优势前期疯狂买入股票,吸引了大量市场目光,普通投资者误以为股票有利好消息,便跟风进入。待北八道利用完股票后,转手便抛出股票。导致股价剧烈波动,赚足了股民眼球。而在北八道狂抛股票的阶段又连续多日跌停,那些跟风买入,尤其是买在股价高点的投资者还来不及高兴,就亏得血本无归。

如果操纵主体只用自己的一个或几个账户交易操纵,交易所实时监控系统一眼就能识别,马上能发现并锁定操纵主体,使其此后的操纵行为难以为继。正因为有配资中介提供的大量人头账户,才使得要发现并锁定操纵主体,需要大量的排查工作,等到锁定操纵主体,其操纵行为也或已结束,对散户的伤害成为既定事实。

因此,出借个人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仅会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也可能使出借人被监管机关关注调查,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提取现金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当然,也有人利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甚至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个人银行账户将忠实地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案例:2007年5月,浙江绍兴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万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杭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截留了其中的523万元。此后,王某频繁转移、挥霍赃款,随后携款潜逃。王某携款失踪之后,卢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请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骗款,并答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作为报酬。但是,李某却与王某合谋,在明知王某手中的巨款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协助王某从杭州某银行提现299万元,并将其中的200万元转存至王某女友的银行卡上。同时李某又虚构了其在向王某追讨资金时被打伤的事实,向卢某骗得人民币3万元。2008年5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判处有期5年,并处罚金11万元。


5、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交易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不仅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的效率,还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案例:2007年6月,上海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的逃避监管的意图,于是向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进行拆分,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6、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

一些金融信息服务、财富管理、投资理财等机构通过网络渠道或对外开设门店方式,发行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等,虚假宣传与银行存在各种合作关系,以高收益误导投资者,引诱投资者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案例:2015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北京某公司运营的“e租宝”平台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公司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7、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1)办理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基本凭据。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2)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3)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业务。


8、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举报电话是010-88092000;

举报信箱是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24信箱,接收单位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邮政编码:100032;

举报传真电话:010-88091999;

电子信箱地址:fiurepot@pbc.gov.cn;

举报网址:www.camlmac.gov.cn。

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等都是严格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