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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目标、宗旨及监管治理

2022-05-25来源:网上中期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补齐了资本市场法治化短板。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条,“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目前,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上市品种数量达到94个,基本覆盖主要产业类型,商品期货交易总量连续十多年位居全球第一,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有色金属、焦炭、动力煤和黑色建材期货市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与实施无疑将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期货的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高质量地实现期货服务实体经济。

期货和衍生品法旨在“重点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该法共13章155条,主要是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衍生品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目前监管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其现行规则体系分散,此次将衍生品纳入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统一确立了衍生品市场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制度,与国际衍生品市场规则接轨,避免监管空白,更好地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3条,“衍生品交易”定义为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则衍生品交易的类型有四种:互换合约、远期合约、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前述组合而成的合约。

关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期货市场以统一监管为原则,衍生品市场以功能监管为原则。(本法第8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利率和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

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按照目前我国金融业监管是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特色,强调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发挥,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适应金融业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立法领行政监管方面有监管重叠、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尚需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部分内容参考自第三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