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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

2018-05-25来源:网上中期

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

 

来源:   郑州商品交易所    作者: 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仓单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仓单交易,是指转让在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参与仓单交易的客户,应当具有相关商品的经营资质。

 

第四条仓单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2:30。

普麦及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在其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不进行仓单交易业务。

 

第五条 仓单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协商交易。

 

第六条 仓单交易由卖方发起。发起仓单交易前,客户应当将其仓单转至平台。

 

第七条 卖方发起的交易指令,包括品种、产期、等级、价格、数量和参考合约等信息。卖方可录入仓单备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报价方式分为一口价和浮动价。使用一口价时,成交价为卖方的报价。使用浮动价时,卖方基于参考期货合约进行升贴水报价,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时的参考期货合约最新价格加上升贴水。

 

第九条 仓单交易的单位为“张”,仓单交易应当以“一张”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条 成交后,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额货款,同时收取买方手续费。

全额货款=成交价格×成交量×交割单位

不同品种每张仓单的交割单位参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其中,棉花仓单按公定重量计。

 

第十一条 交易所办理仓单过户后,卖方申请划转首付款,交易所划转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收取卖方手续费。

 

第十二条 卖方收到首付款后,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票可一次全额或多次分笔开具。买方收到发票后,应当及时确认。买方确认后,交易所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划转剩余货款给卖方:

划转剩余货款金额=(总货款-首付款)×(开票金额÷总货款)

 

第十三条 发票流转事宜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